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津0103民特113号
申请人:孙桂某,女,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冬某,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代理人:李某,女,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经审理查明:孙桂某与李冬某系夫妻关系,李某系李冬某之女。李冬某患有xx、xx3级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孙桂某提出宣告李冬某为无行为能力人,由孙桂某作为李冬某的监护人。经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对李冬某鉴定意见为:xxx;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孙桂某要求宣告李冬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李冬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桂某具备作为李冬某监护人的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冬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孙桂某为李冬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小江
书记员梁津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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