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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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105民初10012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93年7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俊,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杜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100050元,有《欠条》、双方转账凭证及当庭陈述为证。杜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后,下余90050元杜某某亦应偿还。赵某某要求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00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欠条》中明确约定杜某某应于2020年10月25日前还清,后杜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赵某某要求利息以未偿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要求杜某某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9005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某某律师费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杜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关磨
书记员董瑶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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