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新3001刑初9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3月23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1年3月13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阿图什市塔合提云村塔合提云中路塔合提云清真寺前被执勤警务人员查获。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21】069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张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4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雪莲
书记员克兰白克托合提努尔
2021-05-14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