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豫1681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甲,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项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13日被逮捕;2021年5月11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韩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甲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辉
书记员王亚丽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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