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辽0422刑初4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曲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系自首,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曲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史金儒
法官助理韩晓忠
书记员马克舒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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