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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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1823刑初77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泾县,住泾县。曾因赌博于2018年9月18日被泾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吴某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醉酒状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吴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明知是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故对公诉机关的此节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继超
法官助理陈丽
书记员杨梦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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