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赡养费纠纷
(2021)津01民终2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是被告的母亲,原告有两个子女,一个是被告张某,一个是张某1。
一审法院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生活困难,被告作为成年子女对母亲有法定赡养义务,因原告有两个成年子女,现只起诉被告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生活赡养费承担一半。原告请求被告自2021年2月起每月给付赡养费5000元数额过高,依据本市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800元,医疗费按实际发生数额由被告承担一半。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综合考虑梁某的年龄、生活需要、子女及共同生活情况,一审法院确定的赡养费金额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降低赡养费金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宝莉
审判员邵丹
审判员刘洪雨
书记员张钧然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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