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刘某某等与徐某某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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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2021)湘0482民初585号

原告:廖某某,。
原告:刘某某(系廖某某之妻),。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某,男(缺席)。
被告:尹某某,男。
被告:吴某某,男(缺席)。
被告:贺某某,男(缺席)。
被告:廖某某,男(缺席)。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陈某某,男(缺席)。
被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某某物业”),.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对原告诉称的房屋因漏水受损价值64511元、被告某某物业查明的漏水点和漏水原因并进行卫生清洁等事实,到庭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不持异议。
2、被告徐某某、尹某某、吴某某、贺某某、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七人的房屋位于原告夫妇房屋的上面,并与原告共用下水管道。在2021年1月21日前,上述被告的房屋正在装修或已装修入住。
3、被告某某物业是为原告和本案其他七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诉称,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供在卷的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相、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管是已装修入住的业主还是正在装修的业主,均应注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的正确处理,保证共用下水管道的畅通。由于业主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使原告廖某某、刘某某的房屋卫生间下水管道被水泥沙,塑料袋等物品堵塞漏水,造成原告财产受损,原告理应获得赔偿。在具体侵权人准以确定的情况下,位于原告房屋上面的业主(本案七被告)均有可能是侵权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七被告应平均承担补偿责任(65%)。被告某某物业负有保持公共设施完好、安全的义务,督促业主遵守相关注意事项,审理中,被告某某物业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承担相应责任(5%)。作为财产受损的两原告,在长达近四个月的时间里,对自己已装修好的房屋无人看管,在发生下水管道堵塞后,未及时发现、处理,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本案次要责任(30%)。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某某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尹某某、吴某某、贺某某、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补偿原告廖某某、刘某某财产损失5990.31元(64511元×65%÷7);
二、被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廖某某、刘某某财产损失3225.55元(64511元×5%);
三、驳回原告廖某某、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廖某某、刘某某负担213元,由被告徐某某、尹某某、吴某某、贺某某、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各负担66元,由被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仁云
代理书记员廖洁群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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