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投万信中学校与沈阳鼎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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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吉02民终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国投万信中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丰东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高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鼎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5号1508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200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理人:刘扬(系陈某母亲),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飒,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信中学对外发布万信国际高中意大利2+1课程招生简章,宣称意大利艺术名校2+1直升课程是该校引进的特色项目,与意大利艺术名校合作。万信中学中意艺术直升班与佩鲁贾圣贝纳迪诺贝托美术高中将中西基础教育优势强强联合,国内2年+国外1年,实现双学历完全挖掘学生艺术潜能,精准定位未来发展方向,课程设置为中意课程相结合。2018年,陈某为实现赴意大利留学从吉林毓文中学转学至万信中学就读,并于2018年9月19日向万信中学交纳国际班学费7万元。
2018年10月12日,陈某受万信中学指定与鼎通公司签订了意大利佩鲁贾圣贝纳迪诺贝托美术高中国际课程意大利留学服务委托合同。同日,陈某向鼎通公司交纳意大利第一学期学费及注册费5.2万元。2019年2月28日,陈某向鼎通公司交纳意大利第二学期学费及注册费8.3万元。2019年4月23日,陈某向鼎通公司交纳意大利留学签证服务费1.2万元。同时,为了办理相关出国留学事宜,陈某花费认证费1,200元,公证费332.5元,交通费785元,翻译费2,290元,签证费631元,服务费805元,以上共计6,043.5元。
2019年9月9日,陈某被意大利驻中国大使馆以无法向既不属于交换项目生也非意大利居民的未成年人发放国家类签证以使其赴意参加高等教育的课程以及考虑到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要性,无法核实该教学计划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实际教育及文化需要为由拒签。拒签后,陈某返回吉林毓文中学高中二年级进行复读,并由鼎通公司垫付学费1万元。陈某在万信中学所就读的课程主要针对于国内高考以及赴意大利留学课程,在返回吉林毓文中学就读时,花费文化及专业补课费6.93万元。
2019年11月22日,陈某向万信中学和鼎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同年11月24日,万信中学和鼎通公司收到该通知书。
另查明,万信中学系经吉林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一所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校,办学内容为全日制普通高中教育。2019年6月28日,鼎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鼎通公司为佩鲁贾圣贝纳迪诺贝托艺术高中2018-2019中国地区的招生代理,招生代理需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下,遵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
还查明,万信中学与意大利佩鲁贾圣贝纳迪诺贝托综合艺术高中签订了“2+1”国际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其模式,合作期限,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招生模式,教学执行,内部管理体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中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际班费用参考标准和双方分配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020年9月23日,吉林省教育厅复函一审法院,《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实,吉林省教育厅未对吉林市国投万信中学校举办的“吉林市万信中学校意大利佩鲁贾圣贝纳迪诺贝托综合艺术学校高中2+1国际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审批。同日,吉林市教育局复函一审法院,吉林市国投万信中学校是2017年5月经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一所民办普通高中。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据了解核实,吉林省教育厅没有审批过“吉林市万信中学校意大利佩鲁贾圣贝纳迪诺贝托综合艺术学校高中2+1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吉林市教育局也没有履行过相应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本案的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陈某与万信中学虽未签订书面教育服务合同,但从双方履行的权利、义务来看,双方已形成了事实教育服务合同关系。陈某就读万信中学的目的即为赴意大利出国留学,而万信中学亦针对于此对陈某提供教育教学服务。陈某为实现赴意大利留学的目的,在万信中学的指示下与鼎通公司签订留学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作为陈某与万信中学教育服务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以及双方是否能实际履行,均应由陈某与万信中学之间教育服务合同的效力来确定,故本案当事人主体均适格。
第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金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本案中,陈某参加的赴意大利留学项目中万信中学与意大利佩鲁贾贝尔纳迪诺迪贝托综合艺术学校艺术高中签订的“2+1”国际合作办学协议,无论从协议的名称、内容、双方的履行情况和提供的教育教学服务来看,在本质上均符合上述中外合作办学的特征,完全属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因此,陈某所参加的赴意大利出国留学项目亦属于上述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具体对象。按照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陈某在万信中学所就读的项目即意大利佩鲁贾贝尔纳迪诺迪贝托综合艺术学校艺术高中“2+1”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经过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而该项目未经合法审批即开始招生,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虽然陈某未与万信中学签订书面的教育服务合同,但是从陈某向万信中学缴纳学费,以及万信中学向陈某提供针对于出国留学教育服务的内容来看,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综上,陈某与万信中学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应属无效。而陈某与鼎通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作为陈某与万信中学赴意大利留学教育服务合同的从合同,因主合同无效,其亦应属无效。
第三,关于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万信中学作为“2+1”国际合作办学协议签订的一方主体和具有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资格的学校,其明知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流程以及审批结果,其在未经过吉林省教育厅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违规招生,造成陈某未能实现出国留学的合同目的,其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鼎通公司作为招生代理,其亦需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下开展工作,而其明知该国际合作办学项目未经过吉林省教育厅的审批,仍然与陈某签订留学服务委托合同,导致陈某未能实现出国留学目的,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责任的范围,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万信中学应当返还陈某缴纳的学费7万元,鼎通公司应当返还陈某赴意大利第一学期学费及注册费5.2万元、第二学期学费及注册费8.3万元、签证服务费1.2万元。其次,因万信中学提供的教育服务系针对学生赴意大利留学和国内高中会考,而陈某出国留学目的不能实现后,转学至吉林毓文中学重新就读,并重新针对国内高考进行文化课和专业课的学习,确实给陈某的学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属于合同无效后的补救措施,因此其花费的转学费1万元(已由鼎通公司垫付)以及补课费用6.93万元,应当由万信中学承担。再次,陈某主张的迟延就业赔偿金10万,因其属于尚未发生且不属于可预见的损失,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无效系万信中学的直接过错导致,致使陈某未能实现出国留学目的,且陈某尚未成年,确实给其心里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因此,万信中学应当承担赔偿陈某精神损失的责任。结合本案的事实以及万信中学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最后,关于陈某所花费的签证费805元、公证费1,932.5元、翻译费580元、交通费785元。因上述费用均系在鼎通公司要求办理出国留学签证情况下发生的费用,而鼎通公司明知该项目未经过行政审批仍然与陈某签订留学服务委托合同,并让其办理签证,进而导致被拒签的后果,因此,鼎通公司应当对上述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关于万信中学和鼎通公司抗辩称陈某自愿放弃出国留学问题。本案中,从万信中学和鼎通公司表述的再次签证的时间来看,早已超过了意大利佩鲁贾圣贝纳迪诺贝托美术高中的入学时间,陈某按时入学就读的目的也不能实现,双方的合同也无法履行。且从陈某被拒签的理由可以看出意大利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对此留学项目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实际教育及文化需要也无法进行核实。同时,陈某已经向万信中学和鼎通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万信中学和鼎通公司已经收到了该解除通知,也未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对其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鼎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吉021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万信中学从未向陈某等人发布招生简章,陈某提举的证据不能证明是万信中学的宣传单,也不能证明万信中学对外宣传国际办学事宜。2.鼎通公司从未被万信中学指定与陈某签订任何合同,陈某属于自愿委托鼎通公司办理出国签证事宜。鼎通公司系受意大利学校委托与万信中学合作交流事宜的代理招生和监管机构。陈某被拒签是因为意大利驻北京大使馆需求其他非要求内的手续,并非是鼎通公司的责任。在第一次拒签后,鼎通公司在征得陈某同意后,立即解决了该手续补充的问题。意大利驻北京大使馆在收到鼎通公司补充的手续和文件后要求陈某重新递交签证申请。因在教育过程中陈某已去过意大利学校就读,再次办理新的签证手续时陈某主动放弃,并非是无法赴意。因赴意就读的录取通知书已经下发,递交签证手续齐全,陈某擅自决定停止办理手续,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与鼎通公司无关。3.鼎通公司所代理和监管的万信中学与意大利学校之间合作事宜不属于合作办学,属于中外合作交流。一审法院的复函存在先入为主的情况,并非是根据案件庭审情况去询函,且在庭审中未将该询函向鼎通公司出示。二、一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1.鼎通公司与意大利学校是代理和监管关系,应当追加意大利学校为被告。2018年9月,陈某由案外人吉林市毓文中学转入万信中学,所有课程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完成。同时,为合作交流事宜所增设的特色课程陈某也全部完成。万信中学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违规操作及违约的情况,所收取的费用均是合理合法的。鼎通公司为陈某提供了如实的咨询、监管服务。2.陈某与鼎通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万信中学无关,与本案亦无关。一审判决认定委托合同为从合同错误。一审法院将不同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程序违法。三、关于合同效力问题。1.案涉合同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合同违反《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上条款均不属于认定合同无效的条款。2.一审判决认为陈某的就读目的无法实现,属于合同解除的理由,而非合同无效的理由,适用法律错误。四、本案中的费用及损失问题。服务委托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是陈某擅自放弃履行,不存在返还及赔偿情况。五、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万信中学不属于合作办学,且一审法院未准许调取新证据,程序违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学活动。万信中学与意大利学校的合作交流事宜完全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和规定。教育部印发的《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提出要以国家公派留学为引领,推动更多中国学生到沿线国家留学,并在沿线国家之间实现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鼓励沿线各国高等学校在语言、交通运输、建筑、医学、能源、环境工程、水利工程、生物科学、海洋科学、生态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沿线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领域联合培养学生,推动联盟内或校际间教育资源共享。根据《条例》《办法》以及教育部国际司公布的答中外合作办学热点问题的规定和指导意见,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不纳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以管理。由于一些证据有且仅有一份原件,并已交给意大利驻中国大使馆。此证据充分证明:第一次拒签是因为意大利使馆需求补充非正常要求内的文件,非鼎通公司责任。一审第一次开庭时,鼎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向意大利驻中国大使馆调取证据原件,一审法院未予准许。第二次开庭后,鼎通公司申请调取证据,一审法院未予回复。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教育行政机关经调查后认为陈某所签的协议是其自愿与鼎通公司关于高三年级交流课程的学分认定、录取和签证办理等相关事宜。以上调查情况,鼎通公司申请调取但无法取得,故申请二审法院依法进行调取,望予准许。本案庭审后鼎通公司申请调取新的证据,一审法院未予准许,程序违法。
陈某辩称:同对万信中学的答辩意见。
万信中学述称,同意鼎通公司的意见。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陈某与万信中学之间的“意大利2+1国际课程”教育合同无效;二、确认陈某与鼎通公司之间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的意大利佩鲁贾圣贝纳迪诺贝托美术高中国际课程意大利留学服务委托合同无效;三、万信中学返还陈某教育费7万元并给付补课费6.93万元、转学费1万元、迟延就业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29.93万元;四、鼎通公司返还陈某意大利高中第一学期学费5.2万元、第二学期学费8.3万元、留学咨询服务费1.2万元、签证费805元、公证费1,932.5元、翻译费580元、交通费785元,共计151,102.5元。

二审中,陈某申请证人孙德薇出庭作证。孙德薇证明:案涉宣传单是万信中学发放的,并且专门给家长召开了出国留学宣讲会。万信中学和鼎通公司是合作关系,家长专门向万信中学进行过咨询,告知案涉合作办学事宜已经经过国投集团法务审核过是合法的。万信中学指定家长与鼎通公司签订合同并汇款。万信中学认为因孙德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其证言不应采信。万信中学与陈某是教育服务合同关系,鼎通公司与陈某是委托合同关系,两个合同关系相互独立。万信中学与鼎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鼎通公司的质证意见同万信中学一致。陈某对孙德薇的证言无异议。本院认为,因孙德薇女儿与陈某系一同办理出国事项的同学,孙德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对其证言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浩
审判员赵翠霞
审判员李昂
书记员马天宇
(本件共19页,印15份)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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