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豫1681刑初20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启军,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龚光明
审判员陈矿
审判员李亚南
书记员毕聪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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