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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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021)冀0121刑初76号

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住。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4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本次犯罪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二、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永生
书记员仇敏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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