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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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121刑初79号

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第二类机动车,于2020年7月28日被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井陉矿区。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4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曾因醉酒驾驶被刑事处罚,且无证驾驶机动车,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属从重处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永生
书记员仇敏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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