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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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021)鲁1402刑初24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好,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务承包,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5月11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好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好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扣押、随案移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46张,印章11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欣欣
书记员李一凡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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