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11484号
原告:吕某,女,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明,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后,未履行全部给付货款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被告欠原告货款36813元,有销货清单、物流协议单、短信聊天记录为证。原告诉请被告偿付货款3681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货款3681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关磨
书记员朱柯俐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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