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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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狩猎罪

(2021)冀0983刑初23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到案后,滕某认罪态度较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酌情对被告人滕某予以从轻处罚。依法追缴被告人滕某违法所得2500元,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物品予以没收。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滕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滕某违法所得2500元,上缴国库;没收随案移送物品。
三、收缴的野鸡18只、野兔12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丽萍
法官助理王一然
书记员李昊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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