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申请确认金某1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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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2021)吉0192民特46号

申请人李某1,男,1990年1月4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金某1,女,1959年5月1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系申请人李某1的母亲。
代理人金某2,男,1950年5月1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系被申请人金某1的哥哥。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金某1系申请人李某1之母,代理人金某2的妹妹。被申请人金某1的父母已经去世,婚姻状况为离婚。2020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金某1经吉林省一汽总医院诊断为:1.左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2021年3月25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吉正达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金某1患有脑血管病所致智能损害综合征(血管性痴呆),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吉0192民特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结合李某1、金某2的陈述、专业结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金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确定监护人对其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因李光道系金某1的儿子,具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担任金某1的监护人,故本院指定李某2为金某1的监护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李某2为金某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齐曼丽
书记员李晓红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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