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2021)吉0192民特45号
申请人李某1,男,1990年1月4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金某1,女,1959年5月1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系申请人李光日的母亲。
代理人金某2,男,1950年5月1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系被申请人金正爱的哥哥。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金某1系申请人李某1之母,代理人金某2的妹妹。被申请人金某1的父母已经去世,婚姻状况为离婚。2020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金某1经吉林省一汽总医院诊断为:1.左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2021年3月25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吉正达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金某1患有脑血管病所致智能损害综合征(血管性痴呆),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结合申请人李某1及代理人金某2的陈述以及专业结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金某1确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李某1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金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齐曼丽
书记员李晓红
2021-05-2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