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827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满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经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被告人吴某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关峰
书记员沈楠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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