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9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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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劳动争议

(2021)苏06民终1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妮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战,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成某入职龙信公司处任职施工员。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自2017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28日,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7日,成某因慢性××病(××5期)在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1月17日,龙信公司向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3月12日,龙信公司向成某发出了合同到期终止的决定书。2020年7月15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成某与龙信公司协商未果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海劳人仲案字(2020)第591号仲裁裁决书,以月工资标准2500元裁决:龙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7个月)、医疗补助费22500元(9个月)。成某不服裁决,遂向一审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病历、出院小结、银行交易明细、终止合同通知书、终止合同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以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争议焦点:计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成某月平均工资标准及成某患病是否属绝症,是否应当增加百分之百。
成某提供其2015年至2019年12月工资卡银行交易明细,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上年度即2019年每月2500元工资系病假工资,其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应按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测算为10993.6元)计算。法律虽未作明确规定,但应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支持成某请求。另成某所患疾病亦称尿毒症,属于医学上无法治愈的绝症,医疗补助费应增加百分之百,即计算12个月。

龙信公司质证,对成某提供的工资卡银行交易明细及正常劳动测算的工资数额不持异议,认为法律规定以劳动者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成某上年度平均工资就是2500元,该病假工资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故以此计算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合情合理。成某的疾病不属绝症,仲裁委根据成某的疾病已增加50%,龙信公司同情成某,尊重仲裁委意见,已履行了给付义务。

二审中,上诉人补充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流水及工地考勤表,以证明双方之间采取综合工资制,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共支付工资75449.05元,被上诉人12个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对《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流水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诉人遗漏2018年8月3日支付15000元、2019年12月9日支付500元。被上诉人的12个月平均工资并非上诉人所称的2500元。对被上诉人的考勤是按日计算。

审判长徐烨
审判员钱泊霖
审判员王吉美
法官助理祁纪运
书记员陈玲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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