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豫0781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忠,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贾某某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贾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所在辖区司法局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对被告人贾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丁凌
代理书记员张晓
2021-05-2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