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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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黔0303刑初143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
指定辩护人李远娇,女,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李治,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6日6时25分,被告人卢某某持D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团泽镇花海方向沿四团线附线往团泽镇高台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遵义市汇川区路段实施右转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驾驶人卢某某、乘车人王某某、谭某、唐某甲受伤。唐某甲于2020年7月16日被送往贵州航天医院抢救,同年7月19日转至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同年7月22日因病情危重经家属要求回到家中,次日死亡。谭某之伤经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二级。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二大队认定,卢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1年4月8日,被害人谭某出具谅解书,载明“介于双方是邻居关系,我方提出卢某某向我表示歉意并赔偿医疗费33000元,已支付13000元整,下欠20000元整。由于现阶段卢某某经济困难,于每月分期支付1000元整,20个月付清。此赔偿于2021年4月18日开始支付,后每月18日前支付。我愿意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卢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责任认定书、鉴定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案审理中,死者唐某亲属周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卢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积极赔偿死者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及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怒
人民陪审员黄开才
人民陪审员胡元静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佳懿
书记员杨天云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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