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豫1623刑初255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商水县,住商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3月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3月2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2021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4日1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商水县章华台路与陈胜大道交叉口处,与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的徐公建驾驶的豫P×××××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徐公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下车查看后驾车逃逸。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注销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李某、杜某、赵某1、时某、赵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商)公(刑)鉴(尸检)字[2020]83号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商)公(刑)鉴(痕检)字[2020]212号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经本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裕
审判员张丽亚
审判员付天林
法官助理毛秀鋆
书记员程**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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