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湘1021刑初16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湖南省桂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5月11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采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勘验表,证人侯某1、侯某2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侯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侯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可认定为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罚金已交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见兵
法官助理谭柏官
书记员欧阳宇映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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