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983刑初24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住河北省沧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葛某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酌情对被告人葛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建英
法官助理王朝文
书记员孔德莹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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