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482刑初3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结束后到汝州市碧桂园2期项目部北边其自家门口时,看到孙某、王某等三人在路边小便,焦某某制止时与三人发生争执,随后焦某某从其自己汽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棒球棒对孙某进行殴打,并驾驶豫D×××××号白色林肯小轿车追赶孙某至孙某三人工作的项目部,在焦某某母亲劝说下,焦某某倒车回家时将路边柱子撞断。王某报警后,出警民警发现焦某某存在酒后驾车情形。经司法鉴定,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李某、孙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能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人的酒精含量、缴纳罚金情况、认罪态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学彬
书记员孙彩艳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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