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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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804刑初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现住焦作市山阳区。2017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5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被告人柳某某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某某曾因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抵刑8日,即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松领
书记员王文龙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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