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京01民终3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女,2014年9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兼谭某法定代理人):谭某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花(谭某某之母),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振之法定继承人):何云峰,男,1974年7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桐(何云峰之女),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车牌号为×××小轿车所有权人何振;谭某某系谭某之父;何振与谭某某、谭某均居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高家园新区X号院。
何振之孙女何雨桐将车牌号为×××小轿车停放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高家园新区X号院小区内路边上,2020年6月7日10时许,何雨桐发现车身的左侧被划损后报警,门头沟分局月季园派出所民警查看小区内的监控录像。2020年6月8日15时许,何雨桐发现该车左侧再次被划损,报警后,门头沟分局月季园派出所民警再次出警,查看监控录像并对何雨桐、谭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门头沟分局月季园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录像中,能够反映2020年6月7日、2020年6月8日何振的车辆被划的时间段内,谭某经过何振的车旁时,用手在车身左侧划动,该期间没有他人触摸该车。
2020年7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作出京公门鉴通字[2020]50105号鉴定意见书,×××小轿车被损情况经综合评估,价格评估标的在价格基准日的评估价格为3760元。
双方争议的问题:×××小轿车被划伤是否系谭某所致。何振认为,通过公安民警调取的监控录像,能够确定自己的车辆被划伤的时间段内,谭某用手在车身左侧划动,车辆划伤是谭某所致。谭某某作为谭某的监护人应当与谭某共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谭某某、谭某认为,虽然从监控录像能够看到谭某在何振的车身左侧比划,但谭某没有手持物品,其用手不能造成车辆损伤,不同意赔偿。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何云峰提交如下材料: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说明本案原审原告何振于2021年3月17日死亡;2.北京市公安局月季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信》一份,用以说明何振之妻王瑞芹已于2005年10月11日去世,同年11月4日已注销户口,何振现有法定继承人两人,分别为其子何云峰和何云飞。3.《放弃诉讼权利申请书》一份,说明法定继承人何云飞自愿放弃本案中的诉讼权利。本院当庭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何云飞,何云飞表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属实。谭某、谭某某对上述材料及何云峰作为何振的法定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均无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立新
审判员汤平
审判员杨磊
法官助理张丽君
书记员苏杭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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