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前房产属夫妻一方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婚前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是时候,自然属于夫妻的一方,不在分配财产的范围。当然如果夫妻约定,婚前房产是共同财产,则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均分。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法律支持协议处理,不能通过协议解决的,房产归属登记方,但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其增值部分,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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