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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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

(2021)黑0902刑初56号

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阳,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业主,住本市新兴区。2021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新兴派出所受案登记表,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新兴派出所制作的抓获及破案经过,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空心铁棒一根照片,七台河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21]36号鉴定文书,证人王某1、张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姜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刘某阳的供述笔录,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阳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阳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长林
书记员申玉洁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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