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狩猎罪
(2021)冀0983刑初24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2,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黄骅市。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黄骅市。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到案后,王某1、王某2、李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酌情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没收随案移送白色皮卡车一辆(冀J×××××)上缴国库。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三千元。
(以上所判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
四、没收随案移送白色皮卡车一辆(冀J×××××)上缴国库。
五、收缴物品野兔二只,热成像仪器一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丽萍
法官助理王一然
书记员李昊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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