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11381号
原告周晶晶,女,汉族,1993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河南柚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苏荷中心2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FAX9D5G。
法定代表人李远哲。
委托代理人丁泰龙,男,汉族,2000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退款协议、中途退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退款协议中约定被告退还剩余租金1960元及押金84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原告租金1960元及押金84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将剩余租金及押金以现金形式退还原告,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柚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晶晶租金1960元及押金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南柚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马丽莉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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