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0482民初1174号
原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新民,常宁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盘某某。
被告:龚某某。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黎,常宁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二被告以资金周转及偿还常宁市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为由,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和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10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其中借款50万元的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期内未约定利息,逾期后的违约金按逾期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日计算违约金。借款100万元的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日,借期内未约定利息,逾期后的违约金按逾期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日计算违约金。2019年3月20日,因被告不能用现金支付原告违约金便向原告出具金额为472500元的借条。2018年12月12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019年2月3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019年4月17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019年5月29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共计51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如原告已主张按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率标准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或者违约金的,则不能再将利息或者违约金计入本金。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利息利率已达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率标准,故对原告主张的第三笔借款本金472500元不予支持,本案的最初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50万元。至2019年5月29日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515000元,因双方对本息的偿还顺序没有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应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予以偿还,至2019年5月29日,已产生利息164333元[(500000元×2%×165天÷30天/月=55000元)+(1000000元×2%×164天÷30天/月=109333元)=164333元](借期内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不计算利息),剩余的350667元(515000元-164333元)应用于偿还本金,此时,被告下欠原告本金数额为1149333元(1500000元-350667元)。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利率按原告起诉时的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保全申请费问题。本案在原告起诉前,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决定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原告负担,故对原告已经支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原告自己没有提供财产作为担保而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所购买保险的保险费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问题。因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代理费应由被告负担的条款,且原告提供的代理费收费收据并非正式收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盘某某、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某借款本金1149333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5月30日开始计算,其中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按原告起诉时的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盘某某、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某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56元,由原告负担3520元,被告负担11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国成
书记员吴忆
2021-05-24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