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105民初11161号
原告周云,女,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齐锦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俊红,女,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认为:被告周俊红向原告借款29600元已偿还13700元,尚欠159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由原告提交的转款凭证,原告与被告周俊红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偿还该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9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俊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云借款本金159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袁建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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