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婚后,丧失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并没有丧失子女的监护权。离婚后男女一方如果要更改子女的姓名仍然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成年人拥有可以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因此,在离婚后如果是子女已经成年并且自愿更改姓名,那么父母任何一方都无权干涉。
在离婚后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享有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如果想要更改子女的姓名,按照我国公安部的规定,子女姓名的更改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也就是说除非是男女双方协议,同意子女更改姓名,否则如果离婚后享有抚养权的男女一方无权擅自前往公安部门更改子女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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