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粤0604刑初64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伟,男,身份证号码440××××××××××××2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20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5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陈书颖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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