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冀08民终1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熙,河北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1,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2,男,1969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1,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2,男,1969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于某2、韩某系被告于某1父母。××××年××月××日任某与于某1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任某给付被告彩礼款50000.00元、满酒钱10100.00元,合计人民币60100.00元。二人订婚后同居,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任某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借婚姻索要财物人民币70000.00元。原告主张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和手表一块,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无法核实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任某与被告于某1于××××年××月××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任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三被告彩礼款50000.00元,后二人因纠纷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二人已同居,所以被告可部分返还彩礼款。原告主张返还见面礼及满酒钱10100.00元,因见面礼及满酒钱均系赠与行为,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于某1、于某2、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任某彩礼款25000.00元。被告于某1、于某2、韩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彩礼是基于当地的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所给付的财物,具有明显的风俗性。上诉人任某与被上诉人于某1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订婚时给被上诉人于某1见面礼及满酒钱10100.00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期间较短,双方同居期间部分用于生活支出,一审认定见面礼及满酒钱为赠与不予返还并酌情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250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任某主张应全部返还彩礼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诉人任某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给付被上诉人于某1手机和手表,上诉人要求返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颁布之日起实行,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相关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任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上诉人任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亚平
审判员张智慧
审判员李红梅
法官助理李春晖
书记员陆妍竹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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