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与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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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苏07民终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安徽,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108号海州御景园2号楼二单元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成,江苏杨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艳丽,女,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王巷村9-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单安徽在已婚状态下,于2014年与孙艳丽认识,并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双方2019年年底分手。2016年1月10日,孙艳丽在江南农商银行申请账号为6231××××9661银行卡后交由单安徽使用,孙艳丽于2019年11月申请注销。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7月25日,孙艳丽通过其建设银行账号6217××××0511向单安徽、案外人朱某某等转账9笔合计25500元;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9月30日,孙艳丽通过其交通银行账号6222××××2228向单安徽使用的尾号为9661号银行卡、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金公司)、单安徽等转账38笔合计145489元;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3月27日,孙艳丽通过其建设银行账号6217××××7165向单安徽银行账户、尾号为9661号银行卡、朱某某等转账13笔合计65812元。上述合计236801元,其中向单安徽银行账户转账43840元,经单安徽指示向朱某某、旺金公司等银行账户转账40531元,转入单安徽使用的尾号9661银行卡152430元。

案外人王源诉单安徽、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0849号民事判决:单安徽、陈某某共同偿还王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因单安徽、陈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案外人黄某诉单安徽、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单安徽、陈某某共同偿还黄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因单安徽、陈某某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3月7日,在单安徽、陈某某履行上述两执行案件付款义务后予以结案。

审判长万子榕
审判员黄宇
审判员朱培培
法官助理宋继林
书记员董小倩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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