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灵与沈丘县付井镇嘉欣服饰加工厂、夏某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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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豫1624民初3000号

原告:王某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白莲,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91109443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洪,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71057370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沈丘县付井镇嘉欣服饰加工厂,经营场所:河南省沈丘县付井镇郭岗村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4MA456QFU3J。
经营者:赵某峰。
被告:夏某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言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616091100171,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原告王某灵在被告沈丘县付井镇嘉欣服饰加工厂打工期间,被告沈丘县付井镇嘉欣服饰加工厂拖欠原告劳动报酬5920元。2020年11月7日夏某莲和赵某峰共同向原告王某灵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王某灵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
另查明,沈丘县付井镇嘉欣服饰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赵某峰,夏某莲任会计职务。庭审中,原告王某灵提供沈丘县付井镇郭岗村委会证明、赵某峰与夏某莲的合影照片,证明赵某峰与夏某莲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夏某莲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推翻原告持有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沈丘县付井镇嘉欣服饰加工厂拖欠原告王某灵劳动报酬5920元,有赵某峰、夏某莲出具的欠条相互印证,依法应予认定。被告夏某莲以欠款人的名义对被告沈丘县付井镇嘉欣服饰加工厂拖欠原告王某灵工资出具欠条,系债务的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被告夏某莲辩称应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沈丘县付井镇嘉欣服饰加工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抗辩权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丘县付井镇嘉欣服饰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灵劳动报酬5920元;
二、被告夏某莲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丘县付井镇嘉欣服饰加工厂、夏某莲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志奎
书记员徐阳阳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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