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婚后,没有得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仍具有法定的对子女进行定期探视的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据此,通过诉讼判决离婚后,失去子女抚养权的男女一方有权利要求定期探视子女,如果遇到另一方阻挠可以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在我国,法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因此,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子女的探视权。
1、协议离婚时探视权的实现。
对于未成年子女探视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地点等规定由男女双方进行协商,明确的规定在离婚协议书中。办理离婚后,男女双方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行使探视权。但是,如果男女一方在离婚后,对探视时间或者方式等问题有任何异议,可以就此向对方提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在向人民法院提请调解或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诉讼离婚时探视权的实现。
离婚诉讼中,法院会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做出判定,并对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规定享有探视权,探视权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总之,探视权不能够被剥夺。
虽然在离婚诉讼中就孩子抚养权已经宣判,但并不代表孩子的抚养权不能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孩子抚养权之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相关知识:
当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一方,另一方失去的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也就是说,在孩子未成年或者患有精神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时候,对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如,发生侵权事件,家长作为监护人,负有赔偿、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