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湘1002刑初28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且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人民币二万零五百元返还给被害人黄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芬
法官助理张静林
书记员李馨颖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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