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1、姚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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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1)鲁10民终1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1,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2,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某1,女,201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姚某2,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系丛某1之母,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某2,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华,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姚某2与丛培广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丛某1系二人婚生女,丛某2系丛培广与前妻的婚生子,姚某1系姚某2的姑姑。2013年4月22日,丛培广与姚某1之子王君在威海市房管局签订《威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约定丛培广将其名下位于威海经区长峰西一区-28号307室房屋转让给王君,双方约定于2013年4月25日一次性支付房款24.8万元。2013年5月6日,姚某1与王君通过中国银行向丛培广转账35万元。2020年8月21日,丛培广因病去世。2021年1月4日,姚某1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处理。诉讼中,姚某1提供落款签名为丛培广、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姚某1壹拾柒万元正170,000元正明年春节前还清”,证实丛培广以购买跑车线路为由向其借款35万元。姚某2、丛某1对欠条无异议,丛某2以欠条无法确认为丛培广书写为由不予认可。另,一审法院依法向丛培广父母丛善滋、张培风进行询问,二人均表示丛培广从事瓦匠及大客车跑车业务,不可能有债务,二人均不参加本案诉讼,如丛培广的遗产存在其二人份额,二人亦不参与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是指被继承人在世时欠付的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但前提条件是该债务已进行了确认。本案中,姚某1诉讼请求中称丛培广向其借款35万元,故依据遗嘱要求姚某2、丛某1、丛某2偿还欠付的借款,但丛某2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以下疑点:
第一,35万元的转账时间与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时间非常相近,且办理转账时由姚某1、王君共同签字,如非为王君支付的购房款,则王君的签字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另外,姚某2与丛培广于××××年××月登记结婚,房屋买卖合同于2013年4月签订,姚某2作为姚某1的侄女,其不应当不知道房屋买卖事宜,现其表示对卖房一事不知情有悖常理。
第二,姚某1与姚某2系亲属,存在利害关系,丛培广父母称姚某2婚后基本不登门,与丛培广父母关系并不好,丛培广父母未继承遗产,也不参加诉讼,其二人与本案利害关系较小,证言可信度较高。根据姚某1提供的落款签名为丛培广的遗嘱可知,4套房屋分给丛某23套房屋,分给丛某11套,姚某2未取得任何遗产,不排除本案系姚某1、姚某2串通以诉讼方式取得丛培广的部分遗产。
第三,姚某1提供的欠条,出具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而35万元转账时间为2013年5月6日,姚某1称35万元转账后丛培广分几次以现金方式偿还了部分款项,但未提供任何还款证据,而在欠条出具后丛培广一分未还,有悖于常理,且即使欠款属实,因姚某1、姚某2来往紧密,不排除丛培广偿还了全部借款后欠条由姚某2掌管并交给姚某1再次主张。
第四,姚某1称其子王君购买丛培广的房屋款项来源于家中存放的现金,现金是姚某1夫妻于1994年至2000年间到日本打工及开设旅馆、商店取得的收入,家中常备现金10余万元,亦是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丛培广,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姚某1丈夫王安生系部队转业到银行工作,其应当知道银行转账的效力优于现金支付,在此情形下将大笔购房款以现金方式向丛培广支付,亦未要求丛培广出具收条,同时姚某1未提供任何提取银行存款的记录,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
第五,姚某1陈述丛培广准备将其交付的购房款用于购买车辆换线,姚某2称丛培广借款35万元用于车辆换线,但实际花费不足35万元,二人陈述存在矛盾之处,如房屋系以24.8万元转让并已支付价款,何需再借款35万元,且对丛培广车辆换线事宜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即车辆换线事宜是否真实存在尚未可知,故对其二人陈述依法不予采信。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姚某1负担。

审判长赵芳
审判员董光成
审判员潘慧
书记员唐亚敏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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