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方不同意离婚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的方式有登记离婚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其中协议离婚是指由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关于离婚的一致意见,携带相关证明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结束婚姻关系。在此种情形下若男女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首先采用此种方式,即与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和平谈判,平等协商,争取就离婚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协议离婚。同时,主张离婚的一方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争取在调解后双方可以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协议离婚。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选择诉讼离婚。又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1、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首先,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和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从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则原告可以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符合哪些法定条件才能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当男女一方或双方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四)项情形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此外,若男女一方并没有前四种情形,但由于其它复杂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系,男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并且另一方坚持不愿离婚,则可由主张离婚的一方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人民法院,经由人民法院调解后仍主张离婚的一方则可以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离婚。其中关于第四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指的是双方因感情破裂或感情不和连续两年没有共同的夫妻生活。这一条的规定相对严格,在运用这一条作为离婚事由时,要求主张离婚的一方有实际证据证明自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或破裂的第二日其连续两年不间断地没有共同生活。
在我国,由于婚姻关系牵涉到比较复杂的人身关系和家庭关系,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基于此项特殊规定,坚持离婚的一方若在法院一审判决中没有支持离婚请求。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
3、什么情况下,男方不能向女方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4条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再此限。根据此项规定,在女方符合如上规定时主张离婚的男方一般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纵使提出,法院也基本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