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湘0521民初2070号
原告:赵某,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李付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9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2019年5月,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介绍恋爱,赵某的媒人是姨父曾建军,王某的媒人佘田秀与其外祖母相识。2019年5月30日,赵某与王某按照习俗订婚,随后同居至2020年春节。同居期间,赵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约13000元给王某。其后,王某借故躲避赵某。2021年2月11日(除夕),赵某欲接王某回家过年,王某不同意,遂过量服用布洛芬和海洋胃药,致急性药物中毒。(2)双方争议的事实是彩礼的数额。赵某主张其支付的彩礼为116984元,王某主张其仅收到的彩礼为32800元。婚约中的彩礼,应限于订婚和结婚时一方送给另一方及其父母的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交付的彩礼常常是现金,且仅经过媒人之手,接受人不可能出具收条,因而媒人的证言往往成为婚约财产纠纷中重要的甚至唯一的证据,本案亦无例外。根据双方媒人的证言,可以认定赵某订婚时共送给王某彩礼6.2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物纠纷。本案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的婚约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基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约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王某虽未明示其已解除婚约,但其行为表明已决意解除婚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王某应当返还彩礼,赵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彩礼6.2万元。
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645元,被告王某负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赵某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罗佑荣
法官助理李振宇
代理书记员申旖旎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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