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某某农副产品经营部与衡南县某某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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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482民初1266号

原告:常宁市某某农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常宁市兰江乡景星村老新湾组。
经营者:袁媛,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瑞华,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南县某某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宝盖镇莲鱼村。
法定代表人:刘世霖。(缺席)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欠条、送货单等证据证明,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衡南县某某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宁市某某农副产品经营部货款328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国成
书记员吴忆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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