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卢,男,汉族,出生
地址:湖北省,联系电话:13
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共计¥18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开设在广州的办事处,从事电工售后服务工作。2008年12月份,双方又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四年,工作地点都是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自编38号。申请人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
2010年1月29日,申请人被住在楼上宿舍的同事“有人抢劫”的声音惊醒,慌忙中拿起菜刀准备与歹徒搏斗,并立即向110报警,但经查到现场处警时,该同事错误地指认申请人就是作案者,但因申请人并非真正的作案人,2010年2月5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过调查后以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做出了取保候审决定。2009年2月6日,公司以申请人盗窃为由予以解雇,申请人申辩自己没有任何盗窃行为,但被申请人不予理睬,仍然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盗窃罪为由,擅自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基于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庭依法支持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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