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采矿罪
(2021)皖0802刑初59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宗某荣,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安徽省南陵县,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个体运输,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2020年6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个体运输,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2016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10月2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亮,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宗某荣与被告人周某2020年10月4日晚21时左右商议后,分别驾驶芜湖海联698号运输船及无名号吸泵船来到长江干线枞阳段250白沙浮附近水域,以装满一船沙5万元的价格二人共同盗采江砂。当晚22时许,正在巡逻的水利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宗某荣的船只及盗采的江砂。周某的吸沙泵船只也于次日零时许被水利部门执法人员盘问,并责令停靠指定地点。10月8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盗采的江砂共计2502.25吨,经称重及鉴定价值人民币102592.2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江砂拍卖,拍卖总额共计民137623.75元人(扣除拍卖费用5500元,余额已移送至本院账户)。
受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南陵县司法局许镇司法所就被告人宗某荣社区影响进行了评估,认为被告人宗某荣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以致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池州市贵池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周某社区影响进行了评估,认为被告人周某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同时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查明,受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庆师范大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孙慧群做出《安徽省长江干线枞阳段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书》,认为宗某荣、周某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江砂,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应当赔偿损害赔偿费用165832.25元,另需赔偿偿渔业资源损失7530元,或放流相同人民币价值的鱼836尾(鱼种可为四大家鱼的一种,放流前需进行消毒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归案经过;
2.户籍证明、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涉物品已被扣押的事实;
4.证人宗某、王某、吴某、张某证言。证实:
5.被告人宗某荣、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两被告人共谋实施非法采矿的事实经过;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实对相关场所进勘验、检查及被告人的辩认情况;
7.公告。证实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8.安价认定【2020】177号江砂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案涉江砂价格;
9.砂质检测报告、江砂卸载情况说明。证实案涉江砂的砂质及江砂卸载情况;
10.《生态环境损害家评估意见书》。证实两被告人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荣、周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价值人民币102592.25元,其行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宗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宗某荣、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宗某荣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作为吸收泵主的周某,故对宗某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及量刑情节,参考社区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两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采纳。对辩护人与此相关的从轻辩护意见一并予以采纳。
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认为,宗某荣、周某非法采矿的行为损害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损失已经专家评估,两被告不持异议,故对起诉人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宗某荣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江砂拍卖款132123.75元(已扣除拍卖费用5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该款已随案移送至本院账户);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宗某荣、周某共同赔偿起诉人生态补偿金173362.25元,评估费用10000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胡毅杰
人民陪审员张宏军
人民陪审员张细春
书记员潘沈超慧(代)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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