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狩猎罪
(2021)辽1003刑初87号
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现住址辽宁省灯塔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1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2020年6月从辽阳鸟市买回4只金翅雀、2只铜嘴雀和三张粘网。2020年11月份被告人祝某某将买来的一张粘网支在自家房后的果树地里,粘到2只金翅雀和4只麻雀,其中2只金翅雀留下饲养,4只麻雀被他放生。2021年4月4日,公安机关干警在其家发现8只野生鸟类,其中黑尾蜡嘴雀2只,金翅雀6只。经辽阳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林草分中心湿地与野生动物保护部林鉴别:上述物种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在辽宁省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1年4月4日,被告人祝某某被抓获归案。在侦查阶段,上述野生鸟类已全部放飞。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关于鸟网属禁用猎捕工具的复函、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粘网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未造成野生鸟类的死亡,所捕鸟类已全部放生,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前社会调查,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叶宏岩
法官助理王研
书记员王森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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