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彩礼是否要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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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对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须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起诉称,自己与被告2008年1月22日登记结婚。由于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没有共同语言,无法进行沟通。被告(男方)经常打骂原告。2009年初,被告殴打原告并且将原告送回娘家。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答辩称,被告与原告进过自由恋爱后结婚,二人结婚后感情和睦,相敬如宾,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非要离婚,被告勉强同意,但是必须返回彩礼19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2008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为家务事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婚前给付彩礼共计19000元,数额较大,且给被告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原告应当适当返还。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网分析】
对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要满足其中一条即可认定具有“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法院认定被告给付原告的彩礼满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法定条件,给给付人的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因此,判决原告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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