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粤0309刑初35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友,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姣,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陈某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立功情节的辩护理由,经查,本案被告人陈某友虽提供了其他人员可能犯罪情况,但由于其提供的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未查实,故其行为不构成立功,辩护人的相关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友的犯罪事实,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友VIVO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邹鹏
人民陪审员魏秋生
人民陪审员伏建祖
书记员谭欣
书记员连宗华(兼)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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