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829刑初234号
公诉机关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嘉祥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曹杰
法官助理贾兴浩
书记员高静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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